壹般三天內做出決定,不能立案的會告知當事人。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請執行書之日起超過六個月未執行的,申請執行人可以向上壹級人民法院申請執行,責令原人民法院在壹定期限內執行,也可以決定由本院執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執行。
第壹,申請再審需要多長時間?
當事人申請再審的,應當在判決、裁定發生法律效力後六個月內提出。有新的證據足以推翻原判決、裁定,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是偽造的,原判決、裁定所依據的法律文書被撤銷或者變更,審判人員在審理案件時有貪汙受賄、徇私枉法行為的,申請再審的期限為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該情況之日起六個月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的解釋》第三百八十四條規定,當事人應當在調解書發生法律效力後六個月內申請再審。
第二,舉報後多久立案?
報案後多久立案?現行法律法規沒有規定公安機關應當在幾日內刑事立案。公安機關受理案件後,認為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及時立案。案件久拖不決的,當事人可以向上壹級公安機關報告情況。《刑事訴訟法》第壹百壹十條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對於所管轄範圍內的報案、控告、舉報和自首的材料,應當及時進行審查,認為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立案;認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事實明顯輕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不予立案,並告知申訴人不予立案的理由。投訴人不服的,可以申請復議。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壹百壹十二條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應當按照管轄範圍,及時審查報案、控告、舉報和自首的材料,認為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立案;認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事實明顯輕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不予立案,並告知申訴人不予立案的理由。投訴人不服的,可以申請復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