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派出所立案卻不立案。

當事人已經報警,公安機關不作為的。可以向檢察院、上級公安機關、監察部門等部門舉報。上級公安機關對下級機關的執法活動進行監督,發現下級機關作出的處理措施或者決定有錯誤的,有權撤銷、變更或者責令撤銷、變更;發現其不履行法定職責的,有權責令其在壹定期限內履行。

法律分析

公安機關有執法權,可以盡最大努力維護社會治安、社會秩序和人民群眾的合法權益。首先,派出所不立案很大壹部分原因是因為不符合立案條件,比如時間不夠,證據不足,事情性質太輕微。所以首先要根據要立案的案件性質,查看相關文件,找出原因。根據相關規定,符合下列條件之壹的,公安機關應當立案:有犯罪事實的;涉嫌犯罪的情節,或者犯罪的數額、結果或者其他情節符合刑事案件追訴標準,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屬於公安機關管轄。如果公安機關不予立案,根據法律規定,受害人可以有兩種救濟途徑。壹方面,受害人可以向上級公安機關反映情況,請求上級公安機關督促下級公安機關立案;另壹方面,他可以向檢察院提出申訴,要求檢察院監督。公安機關不予立案偵查,或者被害人認為公安機關應當立案偵查而不予立案偵查的,人民檢察院應當要求公安機關說明不予立案的理由。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壹百壹十條* * *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都有權利和義務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舉報。被害人有權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檢舉、控告侵犯其人身、財產權利的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應當受理報案、控告和舉報。不屬於自己管轄的,應當移送有權機關處理,並通知舉報人、投訴人、舉報人;對於不屬於自己管轄,必須采取緊急措施的,應當先采取緊急措施,再移送主管部門。犯罪分子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自首的,適用第三款的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三條毆打他人,或者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並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輕微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有下列情形之壹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並處五百元以上壹千元以下罰款: (壹)結夥毆打、傷害他人的;(二)毆打、傷害殘疾人、孕婦、不滿十四周歲的人或者六十周歲以上的人的;(三)多次毆打、傷害他人或者壹次毆打、傷害多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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