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據是付款的承諾。只要雙方具有民事行為能力,意思表示真實,借條內容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公序良俗。雙方簽字蓋章時生效,具有法律效力,受法律保護。
有效的借據必須滿足以下要求:
1,當事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2.意思是真的;
3、內容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背公序良俗。
借據的內容如下:
1.明確約定借款人和貸款人的法定全稱;
2.貸款金額應明確約定,包括用文字和數字表示的金額;
3.應明確約定借款期限,包括借款起止日期和明確的借款期限;
4.明確約定具體還款日期;
5.貸款的利息要有明確的約定,要有明確的年利率或月利率,以及最終應支付的貸款利息總額;
6.明確約定償還貸款本息的日、月、日、時間和支付方式;
7.借款人應親自簽名、手印或手寫簽名。
總結壹下:壹般來說,借條要簽名蓋章,因為法律規定,當事人采用合同形式訂立合同的,要簽名或者蓋章。當事人在合同上按手印的,人民法院應當認為與簽字或者蓋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143條
符合下列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效:
(壹)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2)意思表示真實;
(三)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背公序良俗。
第668條
借款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但自然人之間另有約定的除外。
借款合同的內容壹般包括借款種類、幣種、用途、金額、利率、期限、還款方式等條款。
第六百八十條
禁止高息放貸,借貸利率不得違反國家有關規定。
借款合同對利息的支付沒有約定的,視為沒有利息。
借款合同未明確利息支付方式,當事人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根據當地或當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習慣、市場利率等因素確定利息;自然人之間的借貸視為無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