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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院不予批準逮捕的復議和復核有期限嗎?

檢察院不予批準逮捕的復議和復核有期限嗎?《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公安機關認為人民檢察院不批準逮捕的決定有錯誤的時候,可以請求復議,但是必須立即釋放被拘留的人。如果意見不被接受,可以提請上壹級人民檢察院復核。上級人民檢察院應當立即審查,作出是否變更的決定,並通知下級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執行。《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第壹百零五條公安機關提請復議、不批準逮捕的案件,人民檢察院應當另行指定審查逮捕部門的辦案人員進行復議,在收到復議請求書和案卷材料後七日內作出是否變更案件的決定,並通知公安機關。《公安機關程序規定》第壹百二十條:人民檢察院決定不批準逮捕的,公安機關接到決定後應當立即釋放已被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出具釋放證明,並在三日內將執行回執送達作出不批準逮捕決定的人民檢察院。我國《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款規定:“人民檢察院應當在收到公安機關的批準逮捕書後七日以內,作出是否批準逮捕的決定。人民檢察院不批準逮捕的,公安機關接到通知後應當立即釋放,並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執行。對需要繼續偵查,符合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條件的,依法解除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因此,檢察院不會批準逮捕犯罪嫌疑人,公安機關接到通知後應當立即釋放。但公安機關仍可依法采取其他相應的強制措施。《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規定:“公安機關認為人民檢察院不批準逮捕的決定有錯誤的時候,可以請求復議,但是必須立即釋放被拘留的人。如果意見不被接受,可以提請上壹級人民檢察院復核。上級人民檢察院應當立即審查,作出是否變更的決定,並通知下級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執行。”因此,公安機關認為檢察機關對犯罪嫌疑人不批準逮捕的決定不當或者錯誤的,可以要求檢察院復議,或者根據需要報請上壹級人民檢察院復核。作為受害者,法律並沒有明確賦予妳這個環節的具體權利。妳只能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反映妳的個人意見,了解不批準逮捕的理由是否有法律依據。根據《人民檢察院刑事案件審查規定》第五條,檢察部門管轄下列刑事申訴: (壹)對人民檢察院不批準逮捕決定的申訴;(二)不服人民檢察院不起訴決定的上訴案件;(三)不服人民檢察院撤銷案件的申訴;(四)對人民檢察院其他決定的申訴;(五)對人民法院已經執行的刑事判決的申訴和被害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正在執行的刑事判決的申訴。根據這壹規定,被害人不服我院作出的不逮捕決定,可以向檢察機關申訴抗訴部門申訴。但被害人往往很難知道不逮捕的決定,因為根據《刑事訴訟法》第91條規定,人民檢察院不批準逮捕的,公安機關接到通知後應當立即釋放,並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執行。需要繼續偵查,符合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條件的,應當依法解除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綜上所述,如果檢察院拒絕逮捕被告人,那麽被害人可以上訴復議。壹審判決後,需要在五日內提交復核申請,要求復議。檢察院對此應該受理並進行審查。檢察院的壹切做法,如不批準逮捕、不起訴、不撤回,都可以依法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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