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追加起訴不會重新計算審限。審理期限是指人民法院審結案件的期限。(1)刑事案件審理期限: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後兩個月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三個月;第二審人民法院受理上訴、抗訴案件後,應當在兩個月內審結;重大黑社會性質組織、重大復雜流竄犯罪案件和交通十分不便的邊遠地區的重大復雜刑事案件,經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批準或者決定,壹審、二審期限可以延長三個月或者兩個月。(二)行政案件審理期限:人民法院應當自行政案件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作出壹審判決,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應當經高級人民法院批準;上級人民法院需要延長審理期限的,應當經最高人民法院批準;審理上訴案件,應當在收到上訴之日起兩個月內作出終審判決。(三)民事案件審理期限: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序審理案件,應當自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審結;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案件,應當自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案件審理適用特別程序,自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內或者公告期滿後三十日內審結(選民名單案件必須在選舉前審結);審理上訴案件,應當自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作出終審判決;如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上述試用期的,應報我院院長批準。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嚴格執行案件審理期限制度的若幹規定》第壹條第壹審刑事自訴案件、羈押被告人的壹審刑事自訴案件和第二審刑事公訴、刑事自訴案件的期限為壹個月,至遲不得超過壹個半月;審理附帶民事案件的期限,經本院院長批準,可以延長兩個月。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壹百二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批準或者決定,可以再延長壹個月的審理期限;最高人民法院受理刑事上訴和刑事抗訴,經最高人民法院決定,審理期限可以再延長壹個月。被告人未被羈押的第壹審刑事自訴案件,適用普通程序審理,期限為六個月;如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本院院長批準,可以延長三個月。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刑事案件,審理期限為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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