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壹百四十八條規定,消費者因食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受到損害的,可以向經營者或者生產者要求賠償。接受消費者賠償請求的生產經營者應當實行首接責任制,先行賠付,不得推諉;屬於生產者責任的,經營者賠償後有權向生產者追償;屬於經營者責任的,生產者賠償後有權向經營者追償。
生產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或者經營明知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消費者除要求賠償損失外,還可以向生產經營者要求賠償價款十倍或者損失三倍的損失;追加賠償金額不足1000元的,為1000元。但食品的標簽、說明書存在不影響食品安全、不會誤導消費者的缺陷。
所以,如果妳在超市買了變質的食品,不用擔心超市不賠。妳要學會拿起法律武器維權,讓超市賠償損失。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除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外,其他相關法律法規對處罰機關和處罰方式有規定。法律、法規沒有規定的,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或者其他有關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根據情節,可以單處或者並處警告、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壹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可以並處5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可以責令停業整頓,吊銷營業執照:
(壹)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不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的要求;(二)摻雜使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的;(三)生產國家明令淘汰的商品或者銷售過期、變質商品的;(四)偽造商品產地,偽造或者冒用他人廠名、廠址,偽造生產日期。偽造或者冒用認證標誌等質量標誌;(五)銷售的商品未經檢驗檢疫的;(六)對商品或者服務作虛假的或者引人誤解的宣傳;(七)拒絕或者拖延有關行政部門責令對缺陷商品或者服務采取停止銷售、警告、召回、無害化處理、銷毀、停止生產或者服務等措施的;(8)對消費者進行修理和苛求。要求更換、退貨、補足商品數量、退還貨款和服務費用或者賠償損失,故意拖延或者無理拒絕的(九)侵害消費者人格尊嚴、侵犯消費者人身自由或者侵犯消費者個人信息受保護權的(十)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損害消費者權益應當受到處罰的情形。
經營者有前款規定情形之壹的,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予以處罰,處罰機關應當記入信用檔案並向社會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