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受賄罪的主體是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客觀上表現為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這裏所說的“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是指利用職務範圍內的權力,即負責或者承辦某種公共事務的職權所造成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是指行為人在職務活動中主動向他人索取財物。索賄是壹種嚴重的受賄行為,比壹般意義上的受賄更具有主觀性,對社會的危害性更大。所以法律沒有規定必須為他人謀取利益,是否為他人謀取利益才能構成受賄罪。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是指在行賄人自願給予的情況下,行賄人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的行為。為他人謀取利益,就是行賄人利用手中的權力為行賄人辦事,也就是權錢交易。為他人謀取的利益是否正當或者實現,不影響受賄罪的成立。違反國家規定,是指違反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的法律、國務院制定的行政法規和行政措施、發布的決定和命令。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三百八十五條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的,是受賄罪。國家工作人員違反國家規定,在經濟往來中收受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費,歸個人所有的,以受賄罪論處。
第三百八十八條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權或者地位上的便利,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的行為,為請托人謀取不正當利益,索取或者收受請托人財物的,以受賄罪論處。第三百八十八條之壹國家工作人員的近親屬或者其他與國家工作人員有密切關系的人,利用國家工作人員或者其他國家工作人員的職務行為,為受托人謀取不正當利益,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國家工作人員離職或者其近親屬、其他關系密切的人利用原有職權或者職務上的便利實施前款行為的,依照前款的規定定罪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