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占用耕地最多不得超過125平方米;
2、使用其他土地最高不得超過140平方米;
3、山區有條件利用荒地、荒灘的,最高不得超過160平方米。
不得對原有舊房進行改建或擴建,具體如下:
1,已取得新建住宅建設用地;
2、原有舊房不符合村莊規劃、土地利用規劃或相關撤並要求的;
3、原老房子屬於文物保護單位或省級以上歷史文化名村保護規劃確定保存的建築風格;
4、地質災害危險區範圍內。
綜上,三人以下建房申請面積不得超過75平方米;中戶即四至五人,申請面積不超過110平方米;對於大戶型,即六人以上,申請面積不超過125平方米。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條
農村村民只能擁有壹處宅基地,其宅基地面積不得超過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準。
在人均土地少,無法保證壹戶壹宅的地區,縣級人民政府可以在充分尊重農村村民意願的基礎上,按照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準,采取措施保證農村村民住上宅。
農村村民建房應當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鄉(鎮)村莊規劃,不得占用永久性基本農田,盡量使用原有宅基地和村內戶長。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村莊規劃應當統籌規劃、合理安排宅基地,改善農村村民的居住環境和條件。
農村住宅用地,由鄉(鎮)人民政府批準;其中,涉及占用農用地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辦理審批手續。
農村村民出售、出租、捐贈房屋後,再次申請宅基地的,不予批準。
國家允許進城落戶的農村村民依法自願有償退出宅基地,鼓勵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積極利用閑置宅基地和閑置房屋。
國務院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負責全國農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