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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用人單位以扣發妳兩個月工資、不給妳發離職證明的方式威脅妳,妳可以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第二款的規定立即離職,無需提前通知用人單位。

工資是妳的合法收入。無論妳如何離開用人單位,用人單位都無權扣留妳的工資,否則,妳有權向勞動部門投訴。

如果用人單位沒有給妳出具離職證明,就是違法的。妳可以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九條的規定向勞動部門投訴,給妳造成損失也可以要求賠償。

私自出具離職證明,其行為違反了《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二條的規定,涉嫌偽造單位證明。如果用人單位查處,妳要依法承擔治安管理責任。

法律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壹)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壹款規定的情形導致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非法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不提前通知用人單位立即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九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壹)在試用期內,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壹款第壹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八十九條?違反本法規定,用人單位未向勞動者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書面證明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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