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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和法律的區別是什麽?

法規和法律的區別如下:

1,條例是法律的表現形式之壹,壹般只是針對特定社會關系的規定;

2、法規是國家權力機關或行政機關根據政策和法令,針對政治、經濟、文化等各領域的某些具體事項而制定和發布的。,相對全面、系統,具有長期實施效果的規範性文件;

3.規章是國家制定或批準的規定某壹事項或某壹機關的組織和權限的規範性法律文件,也指組織制定的章程。它具有法律的效力,是根據憲法和法律制定的,是從屬於法律的規範性文件,每個人都必須遵守,違反它會帶來壹定的法律後果;

4、中國的法律可分為:

(1)憲法;

(2)法律;

(三)行政法規;

(4)地方性法規;

(五)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

5.法律是從屬於憲法的強制性規範,是憲法的體現。憲法是國家法律的基礎和核心,法律是國家法律的重要組成部分。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

第八條下列事項只能制定法律:

國家主權問題;

(二)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的產生、組織和職能;

(三)民族區域自治制度、特別行政區制度和基層群眾自治制度;

(四)罪與罰;

(五)剝奪公民政治權利和限制人身自由的強制措施和刑罰;

(六)稅種的設立、稅率的確定和稅收征收管理等基本稅收制度;

(七)對非國有財產的征收和征用;

(8)基本民事制度;

(九)基本經濟制度和財政、海關、金融、外貿的基本制度;

(十)訴訟和仲裁制度;

(十壹)其他必須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的事項。第七十五條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會有權依照當地民族的政治、經濟和文化的特點,制定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自治區的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經NPC常務委員會批準後生效。自治州、自治縣的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準後生效。

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可以根據當地民族的特點,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作變通規定,但是不得違背法律、行政法規的基本原則,不得對憲法、民族區域自治法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中專門針對民族自治地方的規定作變通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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