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受保護的權利對象是不同的。
(1)林權證是法律認可的對森林、林地的權利。包括森林的所有權、使用和處置以及山區森林的使用。
(2)土地證即土地使用權,土地證是指單位或個人依據法律或協議對國有土地或集體土地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限制處分的權利。
2.證書證明的東西不壹樣。
(1)土地證是土地承包證。
(2)山林證是財產的憑證。
林權證政策
1.使用國務院確定的國家重點林區(以下簡稱重點林區)的森林、林木和林地的單位,應當向國務院林業主管部門申請登記,領取林權證,由國務院林業主管部門登記發證,確認森林、山嶺和林地的使用權和使用者所有的林木所有權。
2.跨行政區域使用國有森林、林木、林地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向上壹級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申請登記,由人民政府登記發放林權證,確認森林、林木、林地的使用權和使用者所有的林木所有權。
3.使用國家所有的其他森林、林木和林地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山區林業主管部門申請林權證登記,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登記發放林權證,確認森林、林木和林地的使用權和使用者所有的林木所有權。
法律依據:
林業部關於有林權證的林地不再辦理土地使用證的批復。
《土地管理法》第九條第三款規定:“林地、草地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確認,水面、灘塗養殖使用權的確認,分別依照森林法、草原法、漁業法的有關規定辦理”;《森林法》第三條第二款規定:“全民所有和集體所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個人所有的林木和個人使用的林地,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登記,核發證書,確認所有權或者使用權。”1981年,中央、國務院發布的《關於保護森林和發展林業若幹問題的決定》規定,“國家所有、集體所有或者個人所有的林木和林地”,“林權證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頒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