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維護女職工的合法權益,保護女職工在生產勞動中的安全和健康,促進計劃生育,優生優育,提高民族素質,國家制定了女職工哺乳假的規定。詳情如下:
女職工按照計劃生育規定生育,產假期滿後撫養嬰兒有困難的,經本人申請,領導批準,可以休哺乳假。
1.用人單位不得為哺乳期不滿1周歲的女職工延長工作時間或者安排夜班勞動。用人單位應當在每日工作時間內為哺乳期女職工安排1小時哺乳時間;女職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個嬰兒,哺乳時間每天增加1小時。[1](2018年4月2012日國務院第200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用人單位應當為有不滿壹周歲嬰兒的女職工安排每天不少於壹小時的哺乳時間;女職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壹個嬰兒,哺乳時間每天增加壹小時。女職工較多的用人單位應當根據女職工的需要設置哺乳室。機場、車站、碼頭、商場等公共場所應當設立母嬰室,並配備相應的設施,為母乳餵養提供便利條件。
3.用人單位不得為正在哺乳1周歲以下嬰兒的女職工延長工作時間或者安排夜班勞動。用人單位應當在每日工作時間內為哺乳期女職工安排1小時哺乳時間;女職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個嬰兒,哺乳時間每天增加1小時。哺乳時間和哺乳往返途中在單位的時間視為正常勞動,正常工作時間支付工資。
哺乳假壹年(寶寶出生後壹年),可享受每天兩次0.5小時的哺乳時間,可合並為1小時。提前壹小時下班或夜班1小時(哺乳假含人工餵養)。
1.哺乳時間:對於正在撫養壹周歲以下嬰兒的女員工,每班應給予兩次哺乳時間(包括人工餵養),單胎每次哺乳時間為30分鐘。也可以將兩次哺乳時間合並。雙胎及以上的哺乳時間將按獨生子女哺乳時間成倍增加。哺乳時間和途中往返時間要從勞動定額中扣除,工資照常發放。
2.嬰兒滿壹周歲後,診斷為體弱兒的,哺乳期可以適當延長,但最多不超過六個月。
3.確診為更年期綜合征癥狀嚴重的女職工,每月可給予公休1-2天。
4.女教師產假在寒暑假期間,寒暑假休假時間可以延長(國家教委[1992]8號)。
5.實行勞動合同制的女職工,合同期未滿,不得以懷孕、生育、哺乳為由解除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不得為哺乳1周歲以下嬰兒的女職工延長工作時間或者安排夜班勞動。用人單位應當在每日工作時間內為哺乳期女職工安排1小時哺乳時間;女職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個嬰兒,哺乳時間每天增加1小時。
法律依據:
《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第九條
用人單位不得為哺乳1周歲以下嬰兒的女職工延長工作時間或者安排夜班勞動。
用人單位應當在每日工作時間內為哺乳期女職工安排1小時哺乳時間;女職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個嬰兒,哺乳時間每天增加1小時。
第十條女職工人數較多的用人單位,應當根據女職工的需要,設置女職工衛生室、孕婦休息室、哺乳室等設施。妥善解決女職工在生理衛生和哺乳方面的困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