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代理權
律師的委托書分為全權代理和壹般代理兩種。律師有權依法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援助,代表犯罪嫌疑人提出申訴和控告。
2.發表意見的權利
律師有權向偵查機關詢問犯罪嫌疑人被指控的罪名和案件的有關情況,並提出意見。
3.會面的權利
律師有權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向他們了解案情。
4.申請變更強制措施
律師有權申請變更對在押犯罪嫌疑人的強制措施,有權要求偵查機關解除已經超過法定期限的強制措施。
擴展數據:
刑事訴訟法第壹百壹十五條?第壹百壹十五條當事人及其辯護人、訴訟代理人、利害關系人對司法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壹的,有權向司法機關提出申訴或者控告:
(壹)法定期限屆滿未解除、解除或者變更強制措施的;
(二)應退還的保釋保證金未退還的;
(三)對與本案無關的財產采取查封、扣押、凍結措施;
(四)查封、扣押、凍結應當解除的;
(五)侵占、挪用、私分、調換或者違反規定使用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的。
受理申訴或者控告的機關應當及時處理。對處理不服的,可以向同級人民檢察院申訴;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可以向上壹級人民檢察院申訴。人民檢察院應當及時審查申訴,情況屬實的,通知有關機關予以糾正。
第三十六條辯護律師可以在偵查期間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援助;代理申訴和控告;申請變更強制措施;向偵查機關詢問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犯罪和案件的有關情況,提出意見。
第三十七條辯護律師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會見和通信。其他辯護人經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許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會見和通信。
參考資料:
墊江縣人大常委會刑事訴訟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