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合同的特點:
1.委托合同的受托人以委托人的名義為委托人處理事務,受托人代表委托人處理事務,所以受托人應當以委托人的名義處理委托事務,費用由委托人承擔;
2.委托合同發生在相互信任的特定主體之間。委托人選擇受托人代為處理委托事務,是基於他對受托人能力和信譽的了解。受托人願意為委托人服務,也是完全自願的;
3.委托合同可以有償也可以無償;
4.委托合同是壹個雙向合同。委托合同在雙方達成協議時成立,無論是否有償,雙方都負有壹定的義務。
委托合同的受托人負有下列法律義務:
1.處理委托事務的義務。受托人原則上應親自處理委托事務。只有事先征得被代理人同意,或者在緊急情況下,才能為被代理人的利益委托他人;
2.遵守委托指令的義務;
3.報告的義務。受托人應當向委托人報告委托事務;
4.利益轉讓的義務。受托人應當將處理委托事務所獲得的各種利益及時轉移給委托人;
5.轉讓權利的義務。受托人以自己的名義為委托人處理事務所取得的權利,應當轉移給委托人。
綜上所述,委托合同是壹方委托另壹方辦理某種事務,另壹方接受委托的協議。受托人可以以委托人的名義或者以自己的名義行事。受托人在委托人授權範圍內以自己的名義與第三人訂立的合同,第三人在訂立合同時就知道受托人與委托人之間的代理關系,該合同直接約束委托人和第三人。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402條
受托人在委托人授權範圍內以自己的名義與第三人訂立的合同,第三人在訂立合同時知道受托人與委托人之間的代理關系的,該合同直接約束委托人和第三人,但有確切證據證明該合同只約束受托人和第三人。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403條。
受托人以自己的名義與第三人訂立合同時,第三人不知道受托人與委托人之間的代理關系,因第三人的原因受托人不能履行對委托人的義務的,受托人應當向委托人披露該第三人,以便委托人向第三人行使代理權利,但第三人知道委托人就不會與受托人訂立合同的除外。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925條
受托人在委托人的授權範圍內,以自己的名義與第三人訂立的合同,第三人在訂立合同時知道受托人與委托人之間的代理關系的,該合同直接約束委托人和第三人;但是,除非有確切證據證明該合同僅對受托人和第三人具有約束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