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和公司規定,辭職後不能立即離職。如果辭職,必須提前壹個月寫好辭職申請,批準後才能離職;
2.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非法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不提前通知用人單位立即解除勞動合同。
辭職是勞動者向用人單位提出終止勞動合同或者勞動關系的行為。
員工辭職需要註意什麽?
1.以書面形式通知企業。
這個時候,員工需要壹封書面辭職信。紙質辭職信上需要員工親筆簽名,辭職信壹般交給直接上級或企業人力資源部門。
給企業的辭職信,員工如何證明自己按照勞動法的要求,以“書面”形式通知了企業?員工此時能做的,只能是在提交書面辭職信時,向公司索要壹份辭職信的回執。
2.辦理工作交接。
根據勞動法規定,員工雖然30天後不能再上班,但必須辦理工作交接。當然,工作交接是企業安排的。如果企業不安排,最好寫壹份工作交接清單,以書面形式說明工作和自己工作時間的安排,壹式兩份交直接上級或人力資源部,保留壹份,加蓋企業公章或相關人員簽字。
如果工作沒有交接,企業可以扣到交接後再發工資,交接後才發。企業在給員工轉移檔案、社保、離職證明時也可能刁難。雖然扣留檔案和社保不符合勞動法律法規,請參考:辭職要考慮的四個法律問題(點擊打開),但是公司經常這樣做,打官司會導致離職成本增加。
我國對勞動者辭職有明確的規定,必須按照規定辭職。如果壹方違約,雙方在簽訂合同時也要對違約辭職進行認定和處理,避免辭職後造成嚴重問題。具體情況要結合實際情況來認定和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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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八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壹)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壹款規定的情形導致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非法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不提前通知用人單位立即解除勞動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