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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項應急預案的內容主要包括

法律分析:

專項應急預案應當包括風險分析、可能發生事故的特點、應急組織和職責、防範措施、應急處理程序和應急保障。專項應急預案是指國務院有關部門、單位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根據職責分工,為應對某壹類影響較大的突發公共事件而制定的應急預案。

1,事故類型及危險程度分析

在危險評估的基礎上,確定可能的事故類型、可能的季節和事故嚴重程度。

2.應急響應的基本原則

明確處理生產安全事故應遵循的基本原則。

3、組織機構和職責

(1)應急組織系統

明確應急組織形式,構成單位或人員,盡可能以結構圖的形式表達。

(2)指揮機構及職責

根據事故類型,明確應急救援指揮部總指揮、副總指揮及各成員單位或人員的具體職責。應急救援指揮部可以成立相應的應急救援工作組,明確各組主要負責人的任務和職責。

4.預防和預警

(1)危險監控

明確本單位對危險源監控的方式方法和采取的預防措施。

(2)預警行動

明確具體事故預警的條件、方式、方法和信息發布程序。

5、信息報告程序

6.緊急治療

(1)響應分級

根據危害程度、影響範圍和單位控制事態的能力,事故分為不同等級。按照分級負責的原則,界定應急響應級別。

(2)響應程序

根據事故的大小和發展趨勢,明確應急指揮、應急行動、資源配置、緊急避險和擴大應急等響應程序。

(3)處置措施

根據本單位事故類型和可能發生事故的特點及危險性,制定應急處理措施(如瓦斯爆炸、冒頂、火災、透水等煤礦事故、火災、爆炸、危險化學品中毒等)。

7、應急物資和設備支持

明確應急處置所需物資設備的數量、管理和維護、正確使用。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

第十七條國家建立健全突發事件應急預案體系。國務院制定國家總體應急預案,組織制定國家專項應急預案;國務院有關部門根據各自職責和國務院相關應急預案,制定國家應急部門應急預案。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章、上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的應急預案,結合本地區實際情況,制定相應的應急預案。應急預案制定機關應當根據實際需要和情況變化,及時修訂應急預案。應急預案的制定和修訂程序由國務院規定。

第十八條應急預案應當依照本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針對突發事件的性質、特點和可能造成的社會危害,明確應急管理的組織指揮體系和職責、應急預防和預警機制、處置程序、應急保障措施和事後恢復重建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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