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勞務派遣中,勞動者同時處於勞務派遣單位和用工單位的管理之下,勞務派遣單位和用工單位也需要履行義務,承擔責任。勞務派遣協議中,除勞務派遣服務費外,其他與勞動者利益相關的合同義務,用人單位未按合同約定履行,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還應當承擔相應的連帶賠償責任。
2.按月向被派遣勞動者支付勞動報酬是勞務派遣單位的法定義務。實踐中,勞務派遣單位拖欠被派遣勞動者工資的,勞務派遣單位應當承擔向被派遣勞動者補足勞動報酬的責任。
3.勞務派遣單位與被派遣勞動者之間存在勞動合同關系,勞務派遣單位應當依法承擔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的義務。勞務派遣單位未依法為被派遣勞動者繳納國家規定的社會保險,或者因未為被派遣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而使被派遣勞動者遭受損失的,勞務派遣單位應當承擔為被派遣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的責任和相應的賠償責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五十八條勞務派遣單位、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的權利和義務本法所稱勞務派遣單位,統稱用人單位,應當履行用人單位對勞動者的義務。勞務派遣單位與被派遣勞動者訂立的勞動合同,除應當載明本法第十七條規定的事項外,還應當載明被派遣勞動者的用工單位、派遣期限、崗位等內容。
勞務派遣單位應當與被派遣勞動者訂立兩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並按月支付勞動報酬;被派遣勞動者不工作期間,勞務派遣單位應當按照當地人民政府規定的最低工資標準按月支付勞動報酬。
第五十九條勞務派遣協議勞務派遣單位應當與接受勞務派遣用工的單位(以下簡稱用工單位)訂立勞務派遣協議。勞務派遣協議應當約定派遣崗位和人員數量、派遣期限、勞動報酬和社會保險費的數額和支付方式以及違反協議的責任。
用工單位應當根據崗位實際需要與勞務派遣單位確定派遣期限,不得將連續用工期限劃分為若幹個短期勞務派遣協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