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通過調解,雙方可以在思想上相互溝通,達到緩解、消除矛盾、相互理解的目的,促進婚姻關系的和諧發展;
(2)通過調解促進法治和道德,使雙方明確權利和義務,自覺承擔家庭責任,降低離婚率,確保社會穩定;
(3)通過調解,雙方可以在法律和倫理的要求下重新認識自己,在自律的基礎上重新建立新的婚姻基礎,鞏固婚姻感情,有利於建立穩定的婚姻家庭關系;
(4)經調解,在雙方不能在統壹認識的基礎上達成協議的情況下,人民法院才會判決離婚,在提高人民法院判決質量的同時,給雙方壹個感情上的緩沖,有充分的考慮余地。
雖然調解是法院審理離婚案件的法定程序,但也有例外。拒絕出庭並故意失蹤、下落不明、被宣告失蹤的人提起的離婚訴訟,不需要經過調解程序。法院婚姻調解貫穿整個訴訟過程,壹般分為三個階段:
(1)起訴前的調解
訴前調解,顧名思義,就是訴前調解。具體來說,當妳下定決心去法院起訴離婚的時候,法院是不會立案的,但是會給妳壹個材料領取清單,通知妳45天內是否可以成功立案。他會先聯系被告,確認被告的身份和住址,通知雙方在法官的調解下進行調解。
(2)審前調解
庭前調解是指在立案成功後,正式開庭前,審判長壹般會在法官的支持下,將對方當事人傳喚到庭接受調解。
(3)訴訟調解
對於第壹個離婚案件,如果沒有法定的離婚理由,法院會以調解和做好工作為主。
法律依據
民法
第壹千零七十九條夫妻壹方要求離婚的,有關組織可以進行調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準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壹,調解無效的,應準予離婚:
(壹)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的;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三)賭博、吸毒等不良嗜好;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兩年的;
(五)其他導致婚姻關系破裂的情形。
壹方被宣告失蹤,另壹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準予離婚。
人民法院裁定不準離婚後,雙方分居滿壹年,壹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準予離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