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壹十九條:有下列侵犯商業秘密行為之壹,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壹)以盜竊、賄賂、欺詐、脅迫、電子侵入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獲取權利人的商業秘密的;(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以前款手段獲取的權利人的商業秘密;(三)違反保密義務或者權利人保守商業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其掌握的商業秘密。在前款所列行為中,明知是商業秘密而獲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該商業秘密的,視為侵犯商業秘密理論。本條所稱權利人是指商業秘密的所有人和經所有人許可的商業秘密的使用人。第二百壹十九條之壹為境外機構、組織、人員竊取、刺探、收買、非法提供商業秘密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第二百五十三條之壹: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個人信息,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出售或者向他人提供在履行職責或者提供服務過程中獲取的公民個人信息的,依照前款的規定從重處罰。竊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的,依照第壹款的規定處罰。單位犯前三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各款的規定處罰。第二百六十六條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