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必要的技術支持下,電子簽名的電子數據在法律上符合書面簽名和書面文件要求的,與“已簽名文件”和“已簽名原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根據《民法》第469條,雙方可以以書面、口頭或其他形式訂立合同。書面形式是指合同、信件、電報、電傳、傳真以及其他可以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的形式。可以通過電子數據交換、電子郵件等方式有形地表達內容的數據電文。,並且可以隨時檢索,都被視為書面形式。
電子合同的分類有:
1.從電子合同訂立的具體方式來看,可以分為以電子數據交換方式訂立的合同和以電子郵件方式訂立的合同;
2.從電子合同標的物的屬性來看,可以分為網絡服務合同、軟件授權合同、需要物流配送的合同等。
3.從電子合同當事人的性質來看,可以分為電子代理人訂立的合同和當事人自己訂立的合同;
4.從電子合同當事人之間的關系來看,可以分為B-C合同,即企業和個人在電子商務活動中形成的合同;B-B合同,即從事電子商務活動的企業之間的合同;B-G契約,即企業與政府在電子商務活動中形成的契約。
綜上所述,電子合同是合同的壹種,雙方簽字才生效。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469條
當事人可以采用書面形式、口頭形式或者其他形式訂立合同。
書面形式是指合同、信函、電報、電傳、傳真以及其他可以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的形式。
可以通過電子數據交換、電子郵件等方式有形地表現內容的數據電文。,並且可以隨時檢索,都被視為書面形式。
第143條
符合下列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效:
(壹)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2)意思表示真實;
(三)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背公序良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