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合同中如何確定竣工日期?根據規定,壹般竣工日期是指承包人竣工後經發包人驗收。竣工日期由雙方認可,以竣工驗收合同日期為準。看詳細的法律條文,歡迎閱讀。法律規定如何在項目合同中確定完工日期。竣工是指承包商完成施工任務。壹般來說,工程完工後,業主會驗收,確認合格後驗收。但在實踐中,承包人的工程竣工日期與竣工驗收時間往往存在時間差,因此確定竣工日期至關重要,因為這涉及到工程款支付時間和利息起算時間、逾期竣工違約金和違約金的數額、工程風險轉移等重要問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明確規定了竣工日期。1,雙方確認的日期為完工日期。如果雙方簽字確認完工日期,則確認日期為完工日期。確認的形式壹般是書面的,可以是竣工驗收登記表、協議、會議紀要、函件、監理記錄等。2.建設工程通過竣工驗收的,以竣工驗收合同的日期為竣工日期。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十四條第(壹)項規定,建設工程通過竣工驗收的,竣工驗收日期為竣工日期。3.承包人已提交竣工驗收報告,發包人延期驗收的,竣工日期為承包人提交驗收報告的日期。國務院《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頒布實施後,政府將不再參與建設工程的竣工驗收,而是由建設單位組織設計、施工、監理進行驗收或自行驗收,因此竣工驗收的主導作用在於發包人。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十四條第(二)項規定,承包人已提交竣工驗收報告,發包人拖延驗收的,承包人提交驗收報告的日期為竣工日期。這壹規定的法律依據是,在附條件的民事行為中,當事人惡意阻止條件實現的,視為條件已經實現。4.建設工程未經竣工驗收由發包人使用的,以建設工程轉移占有之日為竣工日期。根據《建築法》的相關規定,建設工程未經竣工驗收不得交付使用。但在實踐中,由於各種原因,工程未經竣工驗收即被發包人使用的情況時有發生。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十四條第(三)項規定,發包人使用未經竣工驗收的建設工程的,建設工程轉移占有之日為竣工日期。理由如下:(1)發包人未經竣工驗收使用該工程,違反了上述相關法律法規,應承擔相應責任。(2)發包人對工程的使用表明其實現了合同目的。(3)發包人使用工程後,如果再次進行竣工驗收,質量責任不清。因此,考慮到合法、誠實信用的原則,發包人使用工程的日期,即工程移交占用的日期,應認定為竣工日期。在幾種情況下,發包人使用工程未經竣工驗收的,以使用日期為準。發包人故意拖延驗收時間的,承包人提交竣工驗收報告的日期視為竣工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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