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證研究和案例研究的區別如下。
1,從不同角度定義。實證研究是指壹種利用現有數據研究過去經驗的方法,與規範研究相對。案例研究是通過解釋壹個案例來獲取我們需要的信息。案例研究可以使用實證研究作為方法論工具。
2.研究方法不同。實證研究法可以概括為通過對研究對象的大量觀察、實驗和調查,獲取客觀材料,從個別到壹般總結事物本質屬性和發展規律的研究方法。案例研究法是壹種實地研究。研究者選擇壹個或幾個場景作為對象,系統地收集數據和資料,進行深入研究,探討壹種現象在現實生活環境中的情況。
3.不同的起源。
該案例研究是由哈佛法學院發起的。1870年,蘭德爾成為哈佛法學院院長的時候,法學教育壓力很大。
第壹,完全反對傳統的教學方式;第二是法律文件的快速增長,這首先是由於法律本身的發展,其次在承認判例為法律淵源之壹的美國尤為明顯。
蘭德爾認為,“幾個世紀以來,法律條款的含義在案例中已經擴大。這種發展通常可以通過壹系列案例來實現。”這拉開了判例法的序幕。
實證研究的出現:作為壹種研究範式,它起源於培根的實證哲學和牛頓-伽利略的自然科學研究。法國哲學家孔多塞(1743-1794)、聖西門(1760-1825)、孔德(1798-1857)主張在社會現象的研究中貫徹自然科學論證的精神。
他們主張對社會現象的研究要從經驗入手,通過程序、運算、定量分析等手段,做到精細化、精確化。1830年至1842年孔德《實證哲學教程》六卷本的出版,揭開了實證主義運動的序幕,形成了西方哲學史上的實證主義思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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