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條本解釋適用於抵押、質押、留置、保證等擔保糾紛。本解釋的相關規定適用於所有權保留買賣、融資租賃、保理等涉及擔保功能的糾紛。
第二條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保證合同的效力獨立於主合同,或者約定保證人對主合同無效的法律後果承擔保證責任的,關於保證獨立的約定無效。主合同有效的,關於保證獨立性的約定無效,不影響保證合同的效力;主合同無效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擔保合同無效,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因金融機構出具的獨立保函發生的糾紛,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獨立保函糾紛若幹問題的規定》。
第三條當事人約定特殊違約責任,或者約定的保證責任範圍超過債務人責任範圍,保證人主張僅在債務人責任範圍內承擔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保證人的責任超過債務人的責任範圍,保證人向債務人主張賠償,債務人主張僅在其責任範圍內承擔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保證人請求債權人返還超過部分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支持。
第四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當事人以他人名義登記擔保物權,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擔保物權實現,債權人或者其受托人就該財產主張優先受償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予以支持:
(壹)為債券持有人提供的擔保權益登記在債券受托管理人名下。
(2)為受托貸款人提供的擔保權益登記在受托人名下;
(3)保證人知道債權人與他人存在委托關系的其他情形。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相關擔保制度的解釋第壹條本解釋適用於因抵押、質押、留置、保證等擔保發生的糾紛。本解釋的相關規定適用於所有權保留買賣、融資租賃、保理等涉及擔保功能的糾紛。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有關保證制度的解釋》第二條在保證合同中規定,保證合同的效力獨立於主合同,或者保證人對主合同無效的法律後果承擔保證責任的,關於保證獨立的約定無效。主合同有效的,關於保證獨立性的約定無效,不影響保證合同的效力;主合同無效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擔保合同無效,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因金融機構出具的獨立保函發生的糾紛,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獨立保函糾紛若幹問題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