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安全是指人或物遭受損失的可能性是可以接受的;如果這種可能性超過了可接受的水平,那就是不安全的。道路交通系統作為壹個動態開放的系統,其安全性既受系統內部因素的制約,又受系統外部環境的幹擾,與人、車、路環境密切相關。系統中不可靠、不平衡、不穩定的因素可能導致沖突和矛盾,產生不安全因素或不安全狀況。
根據我國相關法律規定,道路交通事故是指車輛在道路上行駛時,因過錯或者事故造成人身傷害或者財產損失的事件。交通事故應具備以下要素:
1,壹定是車輛造成的。車輛包括機動車和非機動車。沒有車輛,就不能構成交通事故。比如行人在移動中與行人發生碰撞,就不能構成交通事故。
2.事情發生在路上。道路是指高速公路、城市道路和允許社會機動車通行的場所,包括廣場、公共停車場等供公眾通行的場所;
3.運動時會發生。它是指車輛行駛或停車時發生的事件。如果車輛處於完全停止狀態,行人主動與車輛發生碰撞或者上下車過程中發生的擁擠、摔倒、人員傷亡的事故,不屬於交通事故;
4.出事了。指碰撞、碾壓、刮擦、翻車、撞車、爆炸、火災等現象之壹;
5.肯定有損害後果。損害後果僅指直接損害後果,是物質損失,包括人身傷害和財產損失。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二十五條全國實行統壹的道路交通信號。
交通信號包括交通信號燈、交通標誌、交通標線和交通警察的指揮。
交通信號燈、交通標誌、交通標線的設置應當符合道路交通安全暢通和國家標準的要求,並應當清晰、醒目、準確、完好。
根據交通需要,道路交通信號應當及時增設、更換和更新。增設、更換、更新限制性道路交通信號,應當提前向社會公告,廣泛宣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