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仲裁的成功率是根據當事人提供的證據來確定的。只要提供的證據真實有效,就可以成功。
勞動仲裁後經濟補償的概率主要受員工提供的仲裁數據和單位提交仲裁的數據影響。如果員工能提供有效直接的證據,仲裁要求經濟賠償的概率比較大。可以說,勞動仲裁的成功率需要根據案件事實具體確定,因為每個勞動仲裁案件的情況都不壹樣。如果用人單位真的違法,成功率很大;另壹方面,如果用人單位沒有違法,那麽成功的概率可想而知,所以這個問題要具體分析。此外,根據《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規定,提起勞動仲裁的當事人應當自勞動爭議發生之日起壹年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請。除非當事人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正當理由,仲裁委員會不受理超過法律規定期限的仲裁申請。
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可以向下列調解組織申請調解:
(壹)企業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
(二)依法成立的基層人民調解組織;
(三)在鄉鎮、街道建立的具有勞動爭議調解功能的組織。
企業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由職工代表和企業代表組成。職工代表由工會成員擔任或者由全體職工選舉產生,企業代表由企業負責人指定。企業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主任應當由工會會員或者雙方推薦的人員擔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第三條勞動爭議處理應當以事實為依據,遵循合法、公平、及時和以調解為主的原則,依法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第六條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有責任對自己的主張提供證據。與爭議事項有關的證據屬於用人單位管理的,用人單位應當提供;用人單位未提供的,應當承擔不利後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