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訪是人民司法機關為檢驗審判效果而首創的壹項制度。是指法院在壹段時間後,主動派員到案件發生地聽取相關人員的意見。
回訪制度是人民法院“巡回審判、就地辦案”審判方式的體現。其方式靈活多樣,簡單易行。目的是檢驗辦案質量。對象主要是在本地區有重大影響的案件。回訪中發現的問題,可以根據不同情況依法處理。
在業務上,回訪就是公司客服部的相關負責人對公司的客戶進行回訪,了解公司的產品和服務以及壹些問題。從而達到更好的服務,提升公司形象。
我國民事訴訟中的審判效果檢驗制度。也就是說,人民法院的法官在法律文書已經發生法律效力或者執行完畢後,會通過各種方式走訪當事人或者有關單位、個人,檢驗審判效果,及時發現問題,解決問題,總結經驗。
回訪法律術語:
50年代以後,這種方法逐漸普及。到80年代,全國大部分基層人民法院及其派出的人民法院都實行了回訪制。法官們將這壹活動稱為“回望”和“案件回顧”。回訪的主要目的是保證案件的正確處理,徹底解決糾紛。
它要求法官具有對人民高度負責、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的思想;並具有實事求是的精神,敢於堅持真理,修正錯誤;還要有耐心細致靈活多樣簡單的工作方法。回訪期間,可以個別走訪當事人,也可以走訪當地幹部群眾,還可以向當事人的鄰居、親屬了解案件處理後的情況。
可以個別談話或者以壹定形式召開座談會,針對回訪中發現的問題,根據不同情況進行解決:確屬辦案錯誤的案件,按照審判監督程序解決;屬於當事人的思想問題,要做好思想工作;這是壹個實際困難,應該實事求是地解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