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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垃圾處理規定

法律分析:《城市建築垃圾管理條例》於2005年頒布。為加強城市建築垃圾管理,保障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汙染環境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和《國務院市政府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制定《城市建築垃圾管理條例》。本規定於2005年3月1日經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第53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自2005年6月1日起施行。本條例適用於城市規劃區內建築垃圾的傾倒、轉運、回填、消納和利用等處置活動。

法律依據:《城市建築垃圾管理條例》

第八條禁止塗改、倒賣、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城市建築垃圾處置批準文件。

第九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將建築垃圾混入生活垃圾、將危險廢物混入建築垃圾,不得擅自設立受納建築垃圾的傾倒場。

第十條建築垃圾貯存和處置場所不得接納工業垃圾、生活垃圾和有毒有害垃圾。

第十壹條居民應當收集房屋裝修過程中產生的建築垃圾和生活垃圾,並在指定地點堆放。建築垃圾中轉站的設置應當方便居民。

裝修施工單位應當按照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的有關規定處置建築垃圾。

第十二條建設單位應當及時清運工程建設過程中產生的建築垃圾,並按照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的規定進行處置,防止汙染環境。

第十三條施工單位不得將建築垃圾交給未經批準從事建築垃圾運輸的個人或者單位。

第十四條處置建築垃圾的單位運輸建築垃圾時,應當隨車攜帶建築垃圾處置批準文件,按照城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規定的運輸路線和時間運營,不得丟棄、遺撒建築垃圾,不得超出批準的範圍運輸建築垃圾。

第十五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準傾倒、拋撒或堆放建築垃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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