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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判後檢察院有必要聘請律師嗎?

律師在刑事訴訟的各個方面都發揮著作用。簡單來說,在妳的案子判決之前,律師可以為妳爭取最大利益,盡力為妳的輕罪辯護。以下是律師的職責。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七條規定,辯護人的職責是根據事實和法律,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無罪、從輕或者免除刑事責任提出材料和意見,維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訴訟權利和其他合法權益。在調查過程中,律師還有以下事項可以幫助尤政。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三十八條,辯護律師可以在偵查期間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幫助;代理申訴和控告;申請變更強制措施;向偵查機關詢問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犯罪和案件的有關情況,提出意見。

如果妳有經濟困難,妳可以要求法律援助。根據《刑事訴訟法》第35條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經濟困難或者其他原因沒有委托辯護人的,其本人或者近親屬可以向法律援助機構申請。對符合法律援助條件的,法律援助機構應當指定律師為其辯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盲、聾、啞或者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沒有委托辯護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應當通知法律援助機構為其指定律師辯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處無期徒刑、死刑而沒有委托辯護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應當通知法律援助機構為其指定律師辯護。

第三十六條

法律援助機構可以派律師在人民法院、看守所等場所值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未委托辯護人、法律援助機構未委托律師為其辯護的,值班律師將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法律咨詢、程序選擇建議、申請變更強制措施、辦案建議等法律援助。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看守所應當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權會見值班律師,並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會見值班律師提供便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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