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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年人的監護人有哪些權利和義務?

法律分析:1。保護人身和財產的合法權益。由於民事行為能力的限制,被監護人不具備全面充分的自我保護能力,相對容易受到外界的侵擾和損害。對此,監護人有權利也有責任保護。

2、對被監護人財產的管理,監護人能夠依法合理使用和處分被監護人的財產。

3.代理民事活動和民事訴訟活動,根據《民法通則》第14條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監護人是他的法定代理人”。監護人進行的活動不限,主要表現為買賣、租賃、借貸等財產活動,也可能涉及壹些個人的民事活動。

4.教育和照顧被監護人。監護人應當盡到教育和照顧被監護人的義務,使其獲得身心健康和生活穩定。

5.對被監護人給他人造成的損害承擔民事責任。《民法通則》第133條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監護人承擔民事責任。”監護人依法履行監護職責的權利受法律保護。監護人不履行監護職責或者侵害被監護人合法權益的,應當承擔責任;給被監護人造成財產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三十四條監護人的職責是代表被監護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保護被監護人的人身權、財產權和其他合法權益。

監護人依法履行監護職責的權利受法律保護。

監護人不履行監護職責或者侵害被監護人合法權益的,應當承擔法律責任。

因突發事件等緊急情況,監護人暫時無法履行監護職責,被監護人生活無人照管的。被監護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應當為被監護人安排必要的臨時生活照料措施。

第三十五條監護人應當按照最有利於被監護人的原則履行監護職責。監護人除維護被監護人的利益外,不得處分被監護人的財產。

未成年人的監護人在履行監護職責時,在作出涉及被監護人利益的決定時,應當根據被監護人的年齡和智力狀況,尊重被監護人的真實意願。

成年監護人在履行監護職責時,應當最大限度地尊重被監護人的真實意願,保障和協助被監護人實施與其智力和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的民事法律行為。監護人不得幹預被監護人有能力獨立處理的事務。

第三十六條監護人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有關個人或者組織的申請,撤銷其監護資格,采取必要的臨時監護措施,並按照最有利於被監護人的原則指定監護人:

(壹)實施嚴重損害被監護人身心健康的行為;

(二)不履行監護職責,或者不履行監護職責,拒絕將部分或者全部監護職責委托給他人,致使被監護人處於危急狀態的;

(三)其他嚴重侵害被監護人合法權益的行為。

本條所稱相關個人和組織包括:依法具有監護資格的其他人員、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學校、醫療機構、婦女聯合會、殘疾人聯合會、未成年人保護組織、依法成立的老年人組織、民政部門。

前款規定的民政部門以外的個人和組織未及時向人民法院申請撤銷監護人資格的,由民政部門向人民法院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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