尋釁滋事罪是從1979刑法第160條規定的流氓罪中分解出來的壹個罪名。1979刑法第160條規定:“聚眾鬥毆、尋釁滋事、侮辱婦女或者進行其他流氓活動,擾亂公共秩序,情節惡劣的,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1997刑法將其分解為四個罪名:壹是強制猥褻、侮辱婦女罪;二是聚眾淫亂罪;三是聚眾鬥毆罪;四是尋釁滋事罪。2011刑法第八修正案修改了尋釁滋事罪。
法律依據
1.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有下列尋釁滋事、破壞社會秩序行為之壹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壹)隨意毆打他人,情節惡劣的;
(二)追逐、攔截、侮辱或者恐嚇他人,情節惡劣的;
(三)敲詐勒索或者任意損毀、侵占公私財物,情節嚴重的;
(四)在公共場所壹起* * *的。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
多次聚眾實施前款行為,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並處罰金。
二。最高人民法院2014關於共同犯罪量刑的指導意見(法發[2013]14號。2013 12,2014年2月23日發布,10月0日實施)。
(3)常見量刑情節的適用:
9.對積極賠償被害人經濟損失並取得諒解的,綜合考慮犯罪性質、賠償數額、賠償能力和認罪悔罪程度,基準刑可以減輕40%以下;積極賠償但未能取得諒解的,可以減輕基準刑30%以下;雖然沒有賠償,但如果達成諒解,基準刑可以減少20%以內;其中,搶劫、強奸等嚴重危害社會治安的犯罪要嚴加控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