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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種設備安全法》對檢驗檢測人員有哪些具體規定?

有以下規定:

特種設備安全法

第三章檢驗和測試

第五十條本法規定的從事監督檢查和定期檢驗的特種設備檢驗機構,以及為特種設備生產、經營、使用提供檢驗服務的特種設備檢驗機構,應當具備下列條件,並經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批準,方可從事檢驗檢測工作:

(壹)有與檢驗檢測相適應的檢驗檢測人員;

(二)具有與檢驗檢測相適應的檢驗檢測儀器設備;

(三)有健全的檢驗檢測管理制度和責任制度。

第五十壹條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的檢驗檢測人員應當經考核合格,取得檢驗檢測人員資格後,方可從事檢驗檢測工作。

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的檢驗檢測人員不得同時在兩個以上檢驗檢測機構執業;執業機構發生變更的,應當依法辦理變更手續。

第五十二條特種設備的檢驗檢測應當符合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並按照安全技術規範的要求進行。

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及其檢驗檢測人員應當依法為特種設備生產、經營、使用單位提供安全、可靠、便捷、誠信的檢驗檢測服務。

第五十三條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及其檢驗檢測人員應當客觀、公正、及時地出具檢驗檢測報告,並對檢驗檢測結果和鑒定結論負責。

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及其檢驗檢測人員在檢驗檢測中發現特種設備存在嚴重事故隱患時,應當及時告知相關單位,並立即向負責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的部門報告。

負有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組織對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的檢驗、檢測結果和鑒定結論進行監督抽查,但應當防止重復抽查。監督抽查結果應當向社會公布。

第五十四條特種設備生產、經營、使用單位應當按照安全技術規範的要求,向檢驗檢測機構及其檢驗檢測人員提供特種設備相關信息和必要的檢驗檢測條件,並對信息的真實性負責。

第五十五條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及其檢驗檢測人員對在檢驗檢測過程中知悉的商業秘密負有保密義務。

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及其檢驗檢測人員不得從事特種設備的生產經營活動,不得推薦或者監督特種設備的生產和銷售。

第五十六條特種設備檢驗機構及其檢驗人員利用檢驗工作故意刁難特種設備生產、經營、使用單位的,特種設備生產、經營、使用單位有權向負有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投訴,接到投訴的部門應當及時調查處理。

特種設備是指關系生命安全、危險性較大的場(廠)內鍋爐、壓力容器(含氣瓶,下同)、壓力管道、電梯、起重機械、客運索道、大型遊樂設施、特種機動車輛等。其中,鍋爐、壓力容器(包括氣瓶)、壓力管道屬於承壓特種設備;電梯、起重機械、客運索道、大型遊樂設施屬於機電專用設備。2014 11,國家質檢總局公布新修訂的特種設備目錄。

參考數據

中國特檢網。中國特檢網[引用時間2018-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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