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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法》規定,統計人員在進行統計調查時可以行使的權利包括

法律分析:統計人員在進行統計調查時,有權就統計問題詢問有關人員,要求其如實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糾正不真實、不準確的信息。根據我國有關法律規定,統計人員可以要求有關人員提供真實、準確的資料,包括原始記錄和憑證、統計臺賬、統計調查表、會計資料以及其他有關證明和資料,並有權對這些資料進行登記。此外,統計人員可以對統計過程中需要記錄的過程進行錄音、錄像和拍照。同時,如果被統計方的數據有誤,統計人員有權要求對方改正。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

第三十條統計人員進行統計調查時,有權向有關人員詢問統計問題,要求其如實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糾正不真實、不準確的資料。統計人員進行統計調查時,應當出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計機構或者有關部門頒發的工作證件;不出示的,統計調查對象有權拒絕調查。

第三十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計機構在調查統計違法行為或者核實統計資料時,有權采取下列措施: (壹)發出統計檢查詢問,向被檢查對象詢問有關事項;(二)要求檢查對象提供有關原始記錄和憑證、統計臺賬、統計調查表、會計資料及其他相關證明和資料;(三)就與檢查有關的事項詢問有關人員;(四)進入檢查對象的經營場所和統計數據處理信息系統進行檢查核實;(五)經本機構負責人批準,登記保存被檢查對象的有關原始記錄和憑證、統計臺賬、統計調查表、會計資料及其他有關證明和資料;(六)對與檢查事項有關的信息和資料進行記錄、錄音、錄像、照相和復制。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計機構進行監督檢查時,監督檢查人員不得少於兩人,並應當出示執法證件;不出示的,有關單位和個人有權拒絕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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