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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制消費的司法解釋

法律分析:限制被執行人高消費的目的是進壹步壓縮被執行人的生存空間。為解決執行難,最高法執行局正在采取壹系列措施,如與公安部聯合發文全面限制被執行人出境,與銀行聯合限制其貸款,與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聯合限制融資能力擴張等。如發現被執行人有高消費行為,經查證屬實,將按有關規定對被執行人予以拘留或罰款,情節特別嚴重的將追究刑事責任。此外,最高法將實施有獎舉報制度。發現被執行人有可供執行財產的,對舉報人給予獎勵,最高獎勵為財產價值的10%。總結壹下,限制高消費的命令壹般針對的人群是借錢或者騙信用卡不還的人;只要在規定時間內沒有還款,就會被限制高消費訂單,列入失信名單,給以後的生活帶來很大的麻煩。所以壹個人壹定要誠實守信,否則要承擔法律責任。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市關於公布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信息的若幹規定第壹條被執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並具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人民法院應當將其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依法對其進行信用懲戒:

1,有履行能力而拒絕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2.以偽造證據、暴力、威脅方法阻礙或者抗拒執行的;

3.以虛假訴訟、虛假仲裁或者隱匿、轉移財產逃避執行的;

4.違反財產報告制度的;

5.違反限制消費令的;

6.無正當理由拒絕履行和解協議的。

《最高人民法院市關於限制被執行人高消費及相關消費的規定》第三條,被執行人是自然人的,在采取消費限制措施後,不得有下列高消費和非必需消費行為: (壹)乘坐交通工具時,選擇飛機、火車軟臥、船舶二等艙以上艙位;(二)在星級以上賓館、酒店、夜總會、高爾夫球場等場所高消費的;(三)購買房產或新建、擴建、高檔裝修住房;(四)租賃高檔寫字樓、酒店、公寓等場所辦公;(五)購置非必需車輛;(6)旅遊度假;(七)子女就讀收費高的民辦學校;(八)支付高額保費購買保險理財產品;(九)乘坐G字頭動車組列車全部座位及其他動車組列車壹等及以上座位等非必需消費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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