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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島市城市房屋屋頂管理規定

第壹條為加強城市房屋屋頂管理,保障房屋正常合理使用,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第二條本規定所稱屋頂包括無障礙屋頂和非無障礙屋頂。

無障礙屋頂是指根據住宅規劃設計建造的供人們登上並從事相應活動的房屋屋頂。

非主人屋頂是指按照房屋規劃設計建造的,除專業維修外,不允許登板和從事各種活動的房屋屋頂。第三條本規定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市區。第四條青島市房產管理部門是本市屋頂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門。

區、市房地產管理部門按照權限分工負責房屋屋頂管理工作。

各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的職責,協同做好屋頂管理的相關工作。

街道辦事處應當配合房產管理部門對本轄區內的屋頂管理進行監督檢查。第五條房屋產權人、出租人和物業管理單位應當做好自有或者委托房屋屋頂的日常維護和管理工作,保證其正常使用。第六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義務維護房屋屋頂的正常功能,不得在屋頂堆放物品、飼養動物、搭建建築物或者構築物,不得擅自在屋頂從事花卉種植或者其他侵占活動。第七條安裝太陽能設施、廣播電視設施或者在房屋屋頂設置戶外廣告,應當經房產管理部門審核,並按照規定辦理其他相關審批手續。

依照前款規定安裝相關設施,不得損壞房屋屋頂。必要時,應按規定采取相應的特殊保護措施。第八條房地產管理部門和有關單位應當建立屋頂管理定期檢查制度和屋頂維護管理統計報告制度,及時反映屋頂維護管理的有關情況。第九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制止和向有關部門舉報侵占和損壞房屋屋頂的違法行為。受理舉報的部門應當及時處理。第十條違反本規定,侵占房屋屋頂或者造成房屋屋頂損失的,由房產管理部門依法處罰。第十壹條本規定具體執行中的問題由青島市房地產管理局負責解釋。第十二條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本規定發布前已經在房屋屋頂堆放物品或者已經搭建建築物、構築物的,應當在本規定發布之日起30日內自行清理。逾期不清理的,由有關部門依法強制清理,並依法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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