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野生動物保護的法律規定

法律解析:野生動物:指因自身原因、環境劇變或人類活動影響而瀕臨滅絕的野生動物物種,以及各種非人工飼養的哺乳動物、鳥類、爬行動物、兩棲動物、魚類、軟體動物等動物。世界野生動物分為瀕危野生動物、有益野生動物(有益於農、林、牧、保健的動物,如食肉鳥類)、經濟野生動物和有害野生動物。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壹百五十壹條走私武器、彈藥、核材料或者偽造的貨幣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走私文物、國家禁止走私的金銀等貴重金屬或者國家禁止走私的珍貴動物及其制品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情節較輕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走私珍貴植物及其產品和其他國家禁止進出口的貨物、物品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犯第壹款、第二款罪,情節特別嚴重的,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沒收財產。

單位犯本條規定之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本條各款的規定處罰:

第三百四十壹條非法獵捕、殺害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的,或者非法收購、運輸、出售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及其產品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違反狩獵法規,在禁獵區、禁獵期狩獵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破壞野生動物資源,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

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

第三條野生動物資源屬於國家所有。國家保護依法開發利用野生動物資源的單位和個人的合法權益。

第五條中國人民和中國公民有保護野生動物資源的義務,並有權檢舉和控告侵占或者破壞野生動物資源的行為。

第七條國務院林業、漁業行政主管部門分別主管全國陸生和水生野生動物的管理工作。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林業行政主管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內陸野生動物管理工作。自治州、縣、市政府管理陸生野生動物的行政主管部門,由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確定。縣級以上地方政府漁業行政主管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水生野生動物管理工作。

第八條國家保護野生動物及其生存環境,禁止任何單位或者個人非法獵捕或者破壞野生動物。

第十七條國家鼓勵馴養繁殖野生動物。馴養繁殖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的,應當持有許可證。許可證管理辦法由國務院野生動物行政主管部門制定。

第三十四條違反本法規定,破壞自然保護區、禁獵區內國家和地方重點保護野生動物的主要生息繁衍場所的,由野生動物主管部門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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