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壹條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規定,代表法人從事民事活動的負責人是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義進行民事活動的法律後果,由法人承擔。
法人章程或者法人職權對法定代表人代表權的限制,不得對抗善意相對人。第六十七條法人合並的,其權利和義務由合並後的法人享有和承擔。
法人分立的,其權利和義務由分立的法人連帶主張,債權人和債務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六十八條因下列原因之壹依法完成清算和註銷登記的,法人終止: (壹)法人解散;(二)法人被宣告破產的;(三)法律規定的其他原因。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法人終止應當經有關機關批準的,依照其規定。
第六十九條法人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解散: (壹)法人章程規定的期限屆滿或者法人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二)法人機構決議解散;(三)因法人合並或者分立需要解散的;(四)法人被依法吊銷營業執照和登記證書,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五)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十條法人解散的,除因合並或者分立外,清算義務人應當及時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
法人的董事、執行機關或決策機構的董事及其他成員為清算義務人。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清算義務人未及時履行清算義務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主管機關或者利害關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指定有關人員組成清算組進行清算。註:民法典於2021 1 1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