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行政法規報NPC人大常委會備案;
2.自治州、自治縣的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由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國務院備案;
3.部門規章由國務院部門報國務院備案,兩個以上部門聯合制定的規章由主辦部門報國務院備案;
4.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的規章,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報國務院備案;
5、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規章由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報國務院備案,並報省、自治區人民政府備案;
6.經濟特區的法規由經濟特區所在地的省、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國務院備案。
擴展數據:
備案制是指有關機關依照法定程序對符合法定條件的人進行登記的法律要求。報送規章備案時,應當提交備案報告、規章文本及說明,按照規定的格式裝訂成冊,壹式十份。
有條件的,應當同時提交法規電子文本;不符合要求的,不予註冊。制定主體符合要求但備案格式不符合要求的,暫緩備案登記。中止備案登記的,國務院法制機構應當通知制定機關補充或者重新備案;補正或者重新報送備案符合要求的,予以備案登記。
國務院法制機構應當對報送國務院備案的法律法規的下列事項進行審查:
1,是否超越權限;
2、下位法是否違反上位法的規定;
3、地方性法規與部門規章或者不同規章對同壹事項不壹致的,是否應當變更或者取消壹方或者雙方的規定;
4、規章的規定是否適當;
5.是否違反法定程序。
百度百科-備案規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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