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狹義的著作權僅指作者依法對其作品享有的權利;
2.廣義的著作權還包括鄰接權,稱“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是指鄰接權和相關的權利,包括表演者對其表演所享有的專有權,錄音錄像制作者制作的錄音錄像制品,廣播機構播放的廣播信號,出版者對其版式設計所享有的專有權。
3.鄰接權包括表演者權、廣播組織權、錄音錄像制作者權和版面設計者權。比如文章、口頭即興創作、音樂編曲、攝影、速寫等自己撰寫的作品享有發表權、署名權、信息網絡傳播權等相關著作權。
4.著作權法保護的作品,是指文學、藝術、科學領域中具有獨創性並能以壹定形式表現的智力成果,包括九項內容:文字作品;口頭作品;音樂、戲劇、民間藝術、舞蹈和雜技作品;藝術和建築作品;攝影作品;音像作品;工程設計圖、產品設計圖、地圖、示意圖等圖形作品和模型作品;計算機軟件;其他符合作品特點的智力成果。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
第壹條為了保護文學、藝術和科學作品作者的著作權以及與著作權有關的權益,鼓勵有益於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和物質文明建設的作品的創作和傳播,促進社會主義文化和科學的發展與繁榮,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第三條本法所稱作品,是指文學、藝術和科學領域中具有獨創性並能以壹定形式表現的智力成果,包括:
(壹)文字作品;
(二)口述作品;
(三)音樂、戲劇、曲藝、舞蹈、雜技作品;
(四)藝術和建築作品;
(五)攝影作品;
(六)音像作品;
(七)工程設計圖紙、產品設計圖紙、地圖、示意圖等圖形作品和模型作品;
(八)計算機軟件;
(9)其他符合作品特點的智力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