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行為人銷售假冒產品,或者銷售不符合國家標準的產品,或者銷售由有關部門沒收的不符合規定標準的產品的,應當判處罰金。罰款的標準是行為人銷售不合格產品,包括行為人尚未銷售的產品,按照這些不合格產品貨值金額三倍以下的處罰標準進行處罰。行為人銷售不合格產品所得的違法所得也將被沒收,行為人涉嫌情節嚴重的還將被吊銷營業執照。當行為人的違法行為已經達到犯罪標準時,經過法院的審判,那麽就應該追究行為人的刑事責任。行為人在銷售的產品中以次充好,在合格產品中摻雜壹些不符合規定標準的產品,或者直接用不符合規定標準的產品假冒合格產品後對外銷售。此時應責令行為人停止銷售產品,停止生產不合格產品。明知自己銷售的產品是假冒他人註冊商標的產品,當違法所得達到較大數額,即達到五萬元以上的標準時,此時對行為人的定罪,將按照假冒註冊商標罪處罰,對行為人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明知自己銷售的產品是假冒他人註冊商標的產品,當違法所得達到巨大比例時,即達到二十五萬元以上的標準時,此時對行為人銷售假冒他人註冊商標的產品應當適用的處罰標準是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同時對行為人並處罰金。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三十九條* * *銷售者銷售產品,不得摻雜、摻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壹十四條銷售明知是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違法所得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或者單處罰金;違法所得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