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羅馬法在形式上經歷了怎樣的發展變化?這種變化的根本原因是什麽?

羅馬法的歷史發展有以下幾個階段:(1)早期:法律是上層建築的壹部分,是社會經濟發展到壹定階段的產物。用壹個* * *不變的規律來概括每天產品的重復生產、分配和交換,盡量使個人服從生產和交換的壹般條件。這個規則首先表現為壹種習慣,然後就變成了法律。“在羅馬形成初期,沒有成文法典,只有習慣法,在沒有政府明確承認的情況下,被普通民眾接受,默認為社會生活中相互關系的規則。由於習慣法沒有固定的成文形式,因此,它具有很大的靈活性和不確定性。但這種法律制度在司法制度落後的古代的局限性,往往導致法律規範的不準確,無形中為法官故意欺壓平民、保護貴族提供了便利。為了改變這種不平等的地位,羅馬和中國早期的平民主動組織起來向政府施壓。要求編纂成文法律。公元前450-449年頒布的羅馬歷史上第壹部成文法典《十二銅表法》,是平民反抗貴族鬥爭的結果。十二銅表法的內容相當廣泛,包括公法與私法、刑法與民法、實體法與程序法、同形復仇與罰金、宗族繼承與遺囑等。,這在壹定程度上限制了貴族的暴政和濫用權力。此後,隨著平民與貴族的鬥爭,羅馬進壹步調整了公民之間的階級關系,不斷推動國家立法工作的繼續。(2)發展階段:從法律內容上看,公元前3世紀中葉以前羅馬法的適用範圍僅限於羅馬公民,居住在羅馬的外國人不能享受這壹法律的保護,稱之為民法或民法。內容主要是關於羅馬共和國的行政管理、國家機關和壹些訴訟程序。《民法》存在明顯缺陷,主要表現在法律主體範圍狹窄、內容保守、形式主義色彩濃厚、保留大量宗族殘余等方面。隨著羅馬被征服地區的擴大,羅馬的社會政治和經濟發生了巨大的變化。國籍法不足以解決帝國版圖內的各種復雜問題。在羅馬,逐漸形成了在羅馬統治範圍內普遍適用於所有自由人的法律,這就是著名的萬民法。(3)完成階段:公元前27年羅馬帝國建立後,為了有效地統治龐大的帝國,帝國早期的皇帝們非常重視法律的制定。與此同時,許多著名的法學家從法律的角度對公民法和民族法進行了詳細的論述。它極大地豐富和完善了羅馬法的內容。自3世紀以來,帝國內部自由公民與非公民的區別已經消失。原本適用於不同法律主體的民法與民法的區別也失去了現實意義。羅馬法已經進入整理和細化階段。羅馬帝國的哈德良皇帝、東羅馬帝國的戴克裏先皇帝和狄奧多西二世都曾組織人力對法典進行整理和編纂。公元7世紀的查士丁尼皇帝為重振羅馬帝國的國威付出了巨大的努力。他成立了壹個特別委員會來編纂羅馬法。形成了包括《查士丁尼法律匯編》、《法律總論》、《法律匯編》和《新詔令》在內的法律匯編,統稱為《查士丁尼民法全集》,是羅馬法律體系最終完成的標誌。羅馬法的核心內容是財產的神聖性,遵循的原則是自然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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