獲得綠卡
獲得“綠卡”的外國人,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將被警方取消資格:可能對國家安全和利益造成危害的;被人民法院判處驅逐出境的;以提供虛假材料等非法手段取得永久居留資格,或者未經批準在中國境內居留不滿3個月或者在中國境內居留不滿1年的。
降低綠卡門檻
隨著我國海外高層次人才引進工作的快速發展,門檻過高、手續繁雜、適用範圍小、國內相關待遇不明確等問題日益突出,亟待研究解決。為此,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和公安部會同有關部門研究起草了給予中國“綠卡”相關國民待遇、降低中國“綠卡”門檻的辦法。2012下半年發布實施。
中共中央組織部、中國公安部等25個部門近日聯合發布《外國人在中國永久居留享受相關待遇辦法》,規定持有《外國人在中國永久居留許可》(簡稱中國“綠卡”)的外國人,除依據政治權利和法律法規不能享受的特定權利和義務外,原則上享有與中國公民同等的權利,承擔與中國公民同等的義務。
該辦法對外國人來華普遍關心的就業、簽證居留、通關、投資、職稱、子女教育、社保、住房公積金、購房、金融業務、購物、旅遊、駕照等問題進行了詳細規定。
根據規定,持有“綠卡”的人在中國就業時免於辦理外國人就業證。符合條件的,可優先辦理《外國專家證》、《回國專家證》和本地人才居住證;外商在華直接投資以合法可獲得的人民幣進行;對在境內投資項目和設立外商投資企業,發展改革、商務、工商、外匯等部門應當按照外商投資管理的有關規定簡化審批和審批程序。
2004年8月,中國開始實施《外國人在中國永久居留審批管理辦法》,即中國“綠卡”制度。《辦法》規定,對於在我有關單位工作的外籍高層次人才、在我國直接投資額相對較高的外國投資者、對我國有重大突出貢獻或者國家有特殊需要的人員以及夫妻、投靠父母的未成年人、投靠親屬的老年人等家庭團聚人員,可以授予外國人永久居留證,即我國的“綠卡”。
2018 11 10月1日,北京市商務委正式啟動2018年度外國人才在華永久居留積分評定和申報工作。朝陽、順義示範區創業團隊外籍成員和企業選聘的外籍管理、技術人才,按照外籍人才評價標準達到壹定分值的,可申請在華永久居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