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止夜間進行產生環境噪聲汙染的施工作業,但搶修搶險作業和因生產工藝要求或者特殊需要連續作業的除外。如果它們與場界的環境噪聲之間的間隔在白天不應大於70分貝;晚上不超過55分貝。
如果超過這個標準,可以向當地環保部門投訴。噪音過大會影響附近居民區的正常休息時間。所謂環境噪聲汙染,是指產生的環境噪聲超過國家環境噪聲排放標準,幹擾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學習的現象。
因特殊需要必須連續作業的,必須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有關主管部門證明。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噪聲汙染防治法》
第二條本法所稱環境噪聲,是指在工業生產、建築施工、交通運輸和社會生活中產生的幹擾周圍生活環境的聲音。
本法所稱環境噪聲汙染,是指產生的環境噪聲超過國家規定的環境噪聲排放標準,幹擾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學習的現象。第三十條在城市噪聲敏感建築物集中區域內,禁止夜間進行產生環境噪聲汙染的施工作業,但搶修、搶險作業和因生產工藝要求或者特殊需要連續作業的除外。
因特殊需要必須連續作業的,必須有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有關主管部門的證明。
前款規定的夜間作業,必須向附近居民公告。第六十三條本法下列用語的含義是:
(壹)“噪聲排放”,是指噪聲源向周圍生活環境輻射噪聲;
(二)“噪聲敏感建築物”是指醫院、學校、機關、科研單位、居民住宅以及其他需要保持安靜的建築物;
(三)“噪聲敏感建築物集中區域”是指醫療區、文教科研區和以機關或者居民住宅為主的區域;
(四)“夜間”是指晚22時至早6時;
(五)“機動車”是指汽車和摩托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