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簡易程序,是指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或者交通事故當事人在處理或者解決道路交通事故時適用的壹種相對簡單的程序。適用情形有兩種:壹是當事人可以適用簡易程序解決自己的問題。包括下列情形:道路上發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人員傷亡,當事人對事實和原因沒有爭議的;交通事故原則上只造成了輕微的財產損失,基本事實是清楚的。其次,適用交警的情形包括以下情形:道路上發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人員傷亡,當事人對事實和原因有爭議後未立即離開現場,或者當事人自行離開現場後,經協商未達成壹致意見的;傷者認為自己的傷情輕微,當事人對事實和原因沒有爭議,但對賠償有爭議。
(2)壹般程序是指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在處理交通事故時通常適用的步驟、順序、時限和行為模式。規定了交通事故處理的所有主要環節和步驟,即受理報案、現場勘查、檢驗、鑒定評估、作出交通事故認定、行政處罰、交通事故損害調解等。
(3)特別事故調查程序是指發生特別重大事故時采取的程序。與壹般程序不同的是,應及時向上級報告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事故的簡要經過、傷亡人數、直接經濟損失的初步估計、事故原因的初步判斷、事故發生後采取的措施和事故控制情況。
非機動車事故處理:
1.非機動車與機動車發生事故後,非機動車駕駛人應當記下事故車輛的車牌號,保護現場,並及時報警。如果傷勢嚴重,要記下事故車輛的車牌號,並報警。在請他人指示現場位置後,要及時去醫院救治。
2、非機動車之間發生事故後,在無法協商解決的情況下,應及時報警,並保護事故現場。如果當事人傷勢嚴重,應尋求其他人員的幫助,立即撥打122報警,並撥打120或119求助。
3、非機動車和行人發生事故後,應及時了解傷者的傷情,保護事故現場並報警。如果傷者傷勢較重,在征得傷者同意的情況下,應迅速求救,並及時將傷者送往醫院救治。
4.非機動車與機動車發生事故後,非機動車駕駛人應當記下事故車輛的車牌號,保護現場,並及時報警。非機動車駕駛人受重傷的,施救人應當標明現場位置,及時送醫院救治。非機動車與行人或者非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協商不成的,應當迅速報警並保護現場。如果有人受傷,妳應該及時了解傷者的傷勢。如果傷勢嚴重,應在征得傷者同意後迅速求救,並及時將傷者送往醫院。
法律依據: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2017修訂)
第二十三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適用簡易程序處理下列道路交通事故,但涉嫌交通肇事罪和危險駕駛罪的除外:
(1)財產損失事故;
(二)受害方受輕傷,各方當事人同意適用簡易程序處理傷害事故的。
如果適用簡易程序,可以由交通警察處理。
第三十二條交通警察應當對事故現場進行下列調查:
(壹)勘查事故現場,查明事故車輛、當事人、道路及其空間關系和事故發生時的氣象條件;
(二)固定、提取或者保存現場證據材料;
(三)詢問當事人和證人,制作詢問筆錄;現場不具備制作詢問筆錄條件的,可以對詢問過程進行錄音錄像;
(4)其他調查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