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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法是如何規定工作時間的?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三十六條和國務院《關於職工工作時間的規定》,我國現行的標準工時制度是勞動者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八小時,平均每周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十小時。壹般情況下,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延長勞動者的工作時間。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四十壹條規定的延長工作時間的限制,包括正常工作日、休息日和法定節假日加班,工作日、休息日和法定節假日加班時間合計每月不得超過36小時。

擴展數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關於工作時間的規定

第三十七條用人單位應當根據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的工時制度,合理確定實行計件工作的勞動者的勞動定額和計件報酬標準。

第三十八條用人單位應當保證勞動者每周至少休息壹天。

第三十九條企業因生產特點不能執行本法第三十六條、第三十八條規定的,經勞動行政部門批準,可以采取其他工作和休息措施。

第四十條在下列節日期間,用人單位應當依法安排員工休假:

(1)元旦。

(2)春節。

(3)國際勞動節。

(4)國慶節。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節假日。

第四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延長工作時間不受本法第四十壹條規定的限制:

(壹)發生自然災害、事故或其他原因,威脅職工生命健康和財產安全,需要緊急處理的。

(二)生產設備、交通線路、公共設施發生故障,影響生產和公共利益時,必須及時修復。

(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三條用人單位不得違反本法規定延長勞動者的工作時間。

第四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高於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

(壹)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150%的工資報酬;

(二)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

第四十五條國家實行帶薪年休假制度。

連續工作壹年以上的工人有權享受帶薪年假。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制定。

百度百科-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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