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因為公司出了大的工作和質量事故,第壹責任人是公司自己,甚至是老板自己,是控制和管理程序不完善造成的。
2.員工掙的是工資而不是分享公司的所有成果,只能承擔有限的責任。
《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十六條規定,因勞動者自身原因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用人單位可以依據勞動合同要求賠償經濟損失。經濟損失賠償可從員工本人工資中扣除。但每月扣除額不得超過員工當月工資的20%。
扣除的富余工資低於當地月最低工資標準的,按照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參照本規定,勞動合同或者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約定賠償責任的,勞動者應當賠償用人單位的損失。
擴展數據
勞動者過失履行職責的賠償責任原則
1,權利義務對等原則。對於勞動者因履行職責疏忽而造成的損失,首先應當考察用人單位是否負有無止境的安全健康保障義務,是否對勞動者進行了職業培訓。
2.收益和風險之間的互惠原則。勞動者因履行職責疏忽而造成的損失,本質上是企業的經營風險。作為市場主體,應該預見到這種風險的可能性,用人單位在享受商業利益的同時,必須承擔商業風險。
3、工傷免責原則。勞動者因履行職責過失,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給本人造成傷害,構成工傷的,勞動者不承擔賠償責任。
4、最低生活保障原則和最高原則。獲得勞動報酬權是勞動者生存權的基本保障。因此,原則上應當從勞動者每月工資中扣除勞動者承擔的賠償責任,不應當要求勞動者進行壹次性賠償。
除非勞動者辭職或因嚴重失職被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否則每月扣除後支付的金額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
百度百科-工資支付暫行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