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法律什麽時候規定吵鬧的人會被打擾?
法律規定晚上22點到第二天早上6點是擾民。
根據噪聲管理辦法,噪聲控制時間為22時至次日淩晨6時,但地方人民政府有權根據當地情況制定具體管理辦法,故應參照當地管理辦法。
具有某種影響力的人或組織粗暴對待相關人利益的做法,壹般指噪音擾民。
根據《環境噪聲汙染防治法》第五十八條,有下列行為之壹的,由公安機關給予警告,可以並處罰款:
(a)在噪音敏感建築物集中的市區使用高音喇叭;
(二)違反當地公安機關的規定,在城市街道、廣場、公園等公共場所組織娛樂、集會等活動,使用音響設備產生幹擾周圍生活環境的過大音量;
(三)未按照本法第四十六條、第四十七條的規定采取措施,從室內環境發出嚴重幹擾周圍居民生活的環境噪聲的。
二、噪音過大擾民怎麽處理?
1.首先,公安部門主要負責處理“社會生活”噪聲,比如機動車不按規定鳴喇叭;擅自使用高音設備,影響他人;已交付使用的住宅樓的裝修活動。或者在夜間休息時間進行突擊裝修影響他人生活,可以向公安部門投訴這種噪音。
2.可以向環保部門投訴,比如夜間施工、企業生產、餐飲服務業產生的噪音。施工現場打樁、混凝土攪拌等噪聲由環保部門直接監管。
3、也可以向城管部門投訴,對於零售攤販制造的噪音,有的還使用高分貝音箱進行宣傳銷售。對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務的企業事業單位,除按照國家規定加收超標準排汙費外,可以根據危害後果處以罰款,或者責令停業、搬遷、關閉。
綜上所述,小區物業和相關公安部門對噪音管理有壹定責任。生產企業在經營過程中產生噪聲影響公民生活,違反噪聲汙染防治法律法規的,公安機關也將對當事人給予警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