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中國古代提倡“依法治國”和“罪刑法定”;
在長期的司法實踐中,劉崧形成了自己獨特的法律觀。他高度贊揚法律,說:“在古代,審議是基於制度,而不是懲罰。夏殷周,書法如魏。三代君王皆聖人,卻棄宋妙課,任文直,與聖人不同,遇異。今天,談到簡單,它不像中世紀那樣好,那些保持和平的人希望安於現狀,他們依靠深思熟慮來控制自己。我暗自認為,聽言為美,講道理為反。”在這裏,劉崧從過去談到現在,高度贊揚“依法治國”的“準確性”,並以“安於現狀,依靠深思熟慮來控制自己”為借口,批評執法人員的做法。在此基礎上,劉崧提出“宜以身作則”、“要依法辦事”、“法信天下,民不可惑,官不可奸,故可論政”、“法亦與天下當官之夫人也。”在這壹點上,充分體現了劉崧崇尚法律,“依法治國”的精神:法律是世人共同遵守的行為準則,即使妳是君主,也要“依法行事”。
劉崧崇尚法律,主張“依法治國”,在立法和司法中嚴格區分君臣各自的責任:“臣遵文”、“臣釋滯”、“人主權斷”,明確區分君臣和司法官員的職權,提出法律不能盡善盡美,司法官員應嚴格依法定罪量刑,生死與共,維護法律的權威。劉崧還深刻指出,在某些情況下,即使嚴格依法辦事看似不合理、不合理,也要“像命令壹樣照章辦事”、“像石頭壹樣守信用”、“像石頭壹樣硬著頭皮堅持”,絕對不能善於“審時度勢”,否則就會破壞法律的權威,因小失大。
為了將對法律的尊重落實到具體的司法實踐中,劉崧進壹步提出了“罪刑法定”的司法原則。據《晉書·刑法誌》記載,在擔任最高司法官時,曾上書皇帝說:“當法律決定壹種罪行時,它應該由法律來決定。若無文字,應以名定之,其文名不如其名。”劉崧強調,必須嚴格依法審判案件,定罪要有法律依據。沒有法律規定的,應當以犯罪名稱和法律為依據。如果不使用法律和著名的例子,就無法定罪。他強烈反對司法官員迎合君主意誌,遷就民意,以具體情況為借口,“以貌取人”,“隨時服”,以致法律條文不用,量刑不壹。他說,如果妳認為法律條文不妥,可以修改;如果妳認為法律條文很完善,就要嚴格執行,不要枉法。
在某種程度上,可以說正是這壹司法原則奠定了劉崧在中國法律史上的不朽地位。中國法學界認為,劉崧在中國歷史上第壹次明確提出了“罪刑法定”的封建原則。當代著名法學專家張對的評價是:“晉代以為代表的思想家們主張輔佐罪刑法定,這是該書執行以來的壹大成就,標誌著中國的刑法理論和制度達到了當時世界的最高水平。雖然在性質、程度和規定上與現代西方國家的罪刑法定理論和實踐不可同日而語,但它符合罪刑法定的基本原則。三世紀,中國已經形成了鮮明的幫助罪法定的觀點和法律,比西方提出的罪法定早了1000多年。”
二、罪刑法定原則:
罪刑法定原則是中國刑法規定的壹項基本原則。基本意思是“罪刑法定”、“法無明文規定”。即犯罪行為的定義、種類、構成條件、刑罰種類和幅度都是法律事先規定的,刑法分則中沒有明確規定為犯罪的行為,不得定罪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