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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法關於績效工資的規定

勞動法中沒有績效工資的規定。績效工資屬於單位福利,不是法律法規強制規定的。績效工資的實施規定包括:薪酬範圍足夠大,等級之間的距離要寬,績效標準要科學、客觀,績效衡量要公平、有效,衡量結果要與薪酬結構掛鉤,要有濃厚的企業文化氛圍支撐績效評價體系的實施和運行,以獎勵先進,約束落後。

第壹,與傳統工資制度相比,績效工資制度的主要特點;

1,有利於將員工薪酬與可量化績效掛鉤,將激勵機制融入企業目標與個人績效的關系中;

2.有利於薪酬向業績突出者傾斜,提高企業效率,節約薪酬成本;

3.有利於突出團隊精神和企業形象,增加激勵和員工凝聚力;

4.績效薪酬在薪酬總額中占比高,增強了企業薪酬的有效性。

二,績效薪酬考核的目的

1.評估部門和員工績效目標的實現情況,為實際工資的核定提供依據。

2.總結上壹個考核期的工作,為下壹個周期的績效提升和個人發展提供指導和幫助。

3.為公司整體和局部薪酬調整、年度員工等級評定、崗位調整和資質評定提供重要依據。

4.提高員工的技能和績效素質,優化人員結構,保持公司人力資源的活力和競爭力。

三。根據公司的實際情況和公司的發展需要,公司的績效工資分配可以采取以下幾種方式:

1.只考核分配員工個人績效工資額度。

2.在方案壹的基礎上,考慮與公司整體經營效益掛鉤。

3.在方案二的基礎上,考慮與部門績效掛鉤。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四十六條工資分配應當遵循按勞分配的原則,實行同工同酬。工資水平在經濟發展的基礎上逐步提高。國家對工資總額實行宏觀調控。

第四十七條用人單位根據本單位生產經營特點和經濟效益,自主確定本單位的工資分配方式和工資水平。

第四十八條國家實行最低工資保障制度。最低工資的具體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制定,報國務院備案。用人單位支付給勞動者的工資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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