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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撤銷合同與無效合同的區別

法律分析:無效合同與可撤銷合同的區別如下:1。原因不同:可撤銷合同的主要原因是重大誤解、顯失公平和乘人之危、欺詐、脅迫,不損害國家利益;無效合同產生的主要原因是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欺詐、脅迫、惡意串通,損害國家和人民利益,損害社會公共利益,損害第三人利益,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二是確認程序的啟動不同:可撤銷合同中的撤銷程序是由撤銷權人啟動的;無效合同往往內容違法,人民法院和仲裁機關有權積極介入。第三,法律效力不完全相同:無效合同自始至終都是無效的。可撤銷合同在被撤銷前仍然具有法律效力。第四,法律責任不同:無效合同自始至終不能產生法律效力,壹般會產生行政責任或刑事責任;可撤銷合同根據有權撤銷方的主觀意誌確定其法律義務和責任。第五,時限不同。可撤銷合同的撤銷權人要行使撤銷權,必須符合法律規定的期限。超過行使期限的,撤銷權人喪失撤銷權,不得行使撤銷權,合同有效。無效合同自始至終無效。

法律依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第壹百四十四條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第壹百四十六條行為人和相對人出於虛假意思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以虛假意思表示隱匿的民事法律行為的效力,依照有關法律規定處理。

第壹百四十八條壹方以欺詐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民事法律行為的,受欺詐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第壹百五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撤銷權消滅:

(壹)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原因之日起壹年內,或者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原因之日起九十日內,未行使撤銷權的;

(二)當事人受到脅迫,自脅迫解除之日起壹年內未行使撤銷權的;

(三)當事人在知道撤銷原因後,或者以自己的行為明確放棄撤銷權。

當事人自民事法律行為發生之日起五年內不行使撤銷權的,撤銷權消滅。

第壹百五十三條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但是,強制性規定不使民事法律行為無效的除外。違反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第壹百五十四條行為人與相對人惡意串通,損害他人合法權益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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