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保理商是否承擔債務人的信用風險,保理可分為有追索權保理(回購保理)和無追索權保理(買斷保理)。
追索權保理:又稱非買斷式保理和回購式保理,是指保理商不承擔向債權人提供信用風險的義務的保理業務。無論應收賬款無法收回的原因是什麽,保理商都有權向債權人主張已支付的融資款,並拒絕支付尚未支付的款項。
無追索權保理:又稱買斷式保理,是指由保理商承擔債務人的支付風險的保理業務。在債務人出現信用風險的情況下,保理商無法向債權人收回已支付的融資款,應履行全部支付義務。民法典對有追索權保理和無追索權保理分別有哪些規定?
根據保理商在債務人破產、不合理違約或無法支付應收賬款時,能否將應收賬款反向轉讓給債權人或要求債權人回購應收賬款或歸還融資,可分為有追索權保理和無追索權保理。
追索權保理是指保理商不承擔為債務人審批授信額度和提供壞賬擔保的義務,只提供包括融資在內的其他金融服務。當應收賬款到期無法向債務人收回時,保理商可以將應收賬款轉讓給債權人,或要求債權人回購應收賬款或返還資金,這也稱為回購保理。《民法典》第766條規定,當事人約定有追索權的保理的,保理商可以向應收賬款債務人主張保理融資款本息的償還或者應收賬款債權的回購,也可以主張應收賬款債權。保理商向應收賬款債務人主張應收賬款債權的,扣除保理融資款本息及相關費用後有剩余的,應當將剩余部分返還應收賬款債權人。
無追索權保理是指保理商根據債權人提供的債務人核定授信額度,在授信額度內接受債權人對債務人的應收賬款,並提供壞賬擔保責任。當債務人因信用風險未能按基礎合同的約定按時足額支付應收賬款時,保理商無法向債權人追索,也稱為買斷式保理。《民法典》第767條規定,當事人約定無追索權保理的,保理商應當向應收賬款債務人主張應收賬款債權,保理商取得的超過保理融資本息及相關費用的部分無需返還給應收賬款債權人。